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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审批
审批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办理处室

污染源处
各区环保局相关部门

受理时间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周一至周五9:00至12:00、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各区环保局办理时间请咨询相关区环保局。

受理地点及
联系方式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 89150668
东城区金宝街52号东城区行政服务中心 65258800-8356
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5号综合行政服务中心3楼 4000107070
朝阳区霄云路1号 84681150
海淀区阜石路甲67号4楼 68465956
丰台区七里庄路20号 63860629
石景山区八角西街16号行政服务大厅 68862805
门头沟区滨河路72号政府招商服务大厅 69859428
房山区长阳昊天北大街38号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60342022
通州区永顺镇滨惠北二街5号 69514027
顺义区府前西街6号经济服务中心 81493343
大兴区新华大街3段15号行政中心2楼 81296041 81296042
昌平区龙水路22号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69741630
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89994847
怀柔区开放路33号综合行政服务大厅 69687712
密云区新东路,新东环岛西北侧 69069651
延庆区东外大街70号县工商局一层 69140541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0号亦城国际A座B座间裙房二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 67857533

审批流程

 申请、审查申请资料、决定予以受理或者不受理、审查、作出予以许可或者不予以许可的决定

申报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表;
2、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申请;
3、拟拆除或者闲置设施处置的污染物处置方案;

事项名称: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审批

事项编码:01002380020013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审批对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市环保局,区环保局

办理处室

市环保局污染防治处(声环境和固体废物管理处)

区县环保局相关部门

受理方式:现场受理、网上受理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条

受理时间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周一至周五9:00至12:00、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各区环保局办理时间请咨询相关区环保局。

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 89150668

东城区金宝街52号东城区行政服务中心 65258800-8356

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5号综合行政服务中心3楼 4000107070

朝阳区霄云路1号 84681150

海淀区阜石路甲67号4楼 68465956

丰台区七里庄路20号 63860629

石景山区八角西街16号行政服务大厅 68862805

门头沟区滨河路72号政府招商服务大厅 69859428

房山区长阳昊天北大街38号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60342022

通州区永顺镇滨惠北二街5号 69514027

顺义区府前西街6号经济服务中心 81493343

大兴区新华大街3段15号行政中心2楼 81296041 81296042

昌平区龙水路22号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69741630

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89994847

怀柔区开放路33号综合行政服务大厅 69687712

密云区新东路,新东环岛西北侧 69069651

延庆区东外大街70号县工商局一层 69140541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0号亦城国际A座B座间裙房二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 67857533

审批流程:申请、审查申请资料、决定予以受理或者不受理、审查、作出予以许可或者不予以许可的决定

申请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表;

2、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申请;

3、拟拆除或者闲置设施处置的污染物处置方案;

申请条件:申请人携带“申报材料”中所列材料在受理时间范围内到受理地点提出申请。

示范文本

· 行政许可申请表.doc

审查内容

1、申请

提交申请单位按照申请材料要求提出审查要求

2、受理

材料是否齐备,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检测报告是否达标,处置方案是否可行。

3、现场审查

拟拆除或者闲置设施处置的污染物有妥善的处置方法并且满足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要求;或拟拆除或者闲置设施处置的污染物不再产生。

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召开专家评审会。

4、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出具意见。对申请单位的申请不予许可的,应当在不予受理和不予许可的决定中说明理由。

5、公示

对于准予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在本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5天。

审查标准:拟拆除或者闲置设施处置的污染物有妥善的处置方法并且满足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要求;或拟拆除或者闲置设施处置的污染物不再产生。

批准形式

准予行政许可的签署同意意见;

不予行政许可的签署不同意意见,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实地审查

收费依据:无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http://app1.bjepb.gov.cn/OutWeb/Login.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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