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处室 | 市环保局辐射安全管理处(噪声环境管理处)、区环保局相关部门 |
受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周一至周五9:00至12:00、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区县环保局办理时间请咨询当地环保局 |
受理地点及 联系方式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 89150423 东城区金宝街52号东城区行政服务中心 65258800-8356 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5号综合行政服务中心3楼 82141571 朝阳区霄云路1号 84681150 海淀区阜石路甲67号4楼 68465956 丰台区七里庄路20号 63860629 石景山区古城路8号北楼202室 88918570 门头沟区滨河路72号政府招商服务大厅 69859428 房山区长阳昊天北大街38号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60342022 通州区永顺镇滨惠北二街5号 81512491 顺义区府前西街6号经济服务中心 81493343 大兴区新华大街3段15号行政中心2楼 81296041 81296042 昌平区龙水路22号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69741630 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89994847 怀柔区开放路33号综合行政服务大厅 69687712 密云县新东路,新东环岛西北侧 69069651 延庆县东外大街70号县工商局一层 69140541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0号亦城国际A座B座间裙房二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 67857533 |
审批流程 | 受理、初审、审核、审定、告知 |
申报材料 | 申请单位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描述的生产、销售、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规划设计规模申请许可证,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2、单位已有或拟有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3、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批复复印件或者相关项目的辐射安全分析材料 5、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 6、房产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及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7、地理位置图、单位平面布局图及放射性工作场所平面图。 注: ①上述材料须提交书面文档一式2份及电子文档1份(电子文档通过我局辐射安全许可证管理系统网上提交,详见系统使用指南); ②提交的材料应按以上顺序排列,使用明显的标志区分; ③所有材料均使用A4规格纸双面打印或复印,并加盖申请单位骑缝章; ④重新申领许可证的还应提交许可证正、副本。 |
事项名称: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权限内)
事项编码:01002470020013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六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67项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中免于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核技术利用项目有关说明的函(环办函[2015]1758号)
365bet体育备用关于委托部分辐射安全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京环发〔2010〕390号,京环发〔2010〕391号)
审批对象:法人、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市环保局、区县环保局
办理处室:市环保局辐射安全管理处、区县环保局相关部门
受理方式:现场受理
受理地点: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 89150423
东城区金宝街52号东城区行政服务中心 65258800-8356
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5号综合行政服务中心3楼 82141571
朝阳区霄云路1号 84681150
海淀区阜石路甲67号4楼 68465956
丰台区七里庄路20号 63860629
石景山区古城路8号北楼202室 88918570
门头沟区滨河路72号政府招商服务大厅 69859428
房山区长阳昊天北大街38号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60342022
通州区永顺镇滨惠北二街5号 81512491
顺义区府前西街6号经济服务中心 81493343
大兴区新华大街3段15号行政中心2楼 81296041 81296042
昌平区龙水路22号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69741630
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89994847
怀柔区开放路33号综合行政服务大厅 69687712
密云县新东路,新东环岛西北侧 69069651
延庆县东外大街70号县工商局一层 69140541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0号亦城国际A座B座间裙房二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 67857533
受理时间: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周一至周五9:00至12:00、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区县环保局办理时间请咨询当地环保局
审批流程:受理、初审、审核、审定、告知
申报材料:
申请单位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描述的生产、销售、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规划设计规模申请许可证,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2、单位已有或拟有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3、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批复复印件或者相关项目的辐射安全分析材料
5、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
6、房产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及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7、地理位置图、单位平面布局图及放射性工作场所平面图。
注:
①上述材料须提交书面文档一式2份及电子文档1份(电子文档通过我局辐射安全许可证管理系统网上提交,详见系统使用指南);
②提交的材料应按以上顺序排列,使用明显的标志区分;
③所有材料均使用A4规格纸双面打印或复印,并加盖申请单位骑缝章;
④重新申领许可证的还应提交许可证正、副本。
申请条件:申请人携带“申报材料”中所列材料在受理时间范围内到受理地点提出申请。
示范文本:
审查内容:
1、受理
材料是否齐备,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格式是否合乎要求。
2、审查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及附件是否填写正确;
(2)组织专家对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3、出具意见
根据是否满足审查标准,出具是否同意批准的审查意见。
审查标准: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三)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五)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1、放射性同位素销售许可的具体条件(点击查看详细内容)
2、射线装置生产、销售许可的具体条件(点击查看详细内容)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许可的具体条件(点击查看详细内容)
注:将购买的放射源装配在设备中销售的辐射工作单位,按照销售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申请领取许可证。
批准形式:
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
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许可变更:
辐射工作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应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1)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格式详见《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加盖公章);变更单位名称的还需提交由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3)许可证正、副本。
原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换发许可证。
重新申领许可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原申请程序重新申领许可证:
(1)改变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
(2)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
许可延续:
已被许可的辐射工作单位需要延续许可证有效期,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需提交以下材料:
1、许可证延续申请报告(格式详见《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2、监测报告:涉及生产、使用、销售(有单独存放场所)活动的单位须提供至少许可证有效期最后一年的监测报告,以及至少许可证有效期最后一年辐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报告;
3、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总结内容应包括:持证期间辐射工作内容(包括辐射工作场所、放射源、含源仪器、射线装置、年工作量等方面)变化情况说明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最新台账;单位所有核技术利用项目的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制定与落实情况说明;单位内部辐射安全管理体系变化说明;辐射管理、工作人员变动及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情况说明(须提供辐射防护负责人和辐射工作人员参加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规定的辐射安全培训的合格证明);辐射事故、事件的应急管理;监管部门提出整改要求的落实等工作;
4、许可证正、副本。
原发证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使用原许可证的编号)。
许可注销:
持证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
1、部分终止活动需提交以下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部分终止申请表;
(2)部分终止的相关证明材料;
(3)许可证正、副本。
2、注销许可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2)注销的相关证明材料;
(3)许可证正、副本。
注:提交的材料应按以上顺序排列,所有材料均使用A4规格纸打印或复印,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原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予以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
许可证遗失的补发:
辐射工作单位因故遗失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到我市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于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持公告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收费依据: 无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有效时限: 5年
· 辐射安全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