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处室 | 市环保局辐射安全管理处(噪声环境管理处) |
受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9:00至12:00、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受理地点及 联系方式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 89150423 |
审批流程 | 受理、初审、审核、审定、告知 |
申报材料 | 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转入单位在北京辖区内的,由转入单位于转让前向北京市环保局提出申请(注:分批次转让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转入单位可每6个月申报一次;转让放射性药品及其原料的,转入单位每年申报一次,应于前一年12月1日前提交申报材料),并提交以下材料: 1、放射源转让审批表或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转让审批表或放射性药品及其原料转让审批表(一式5份); 2、转入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相应资质页复印件; 3、转出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相应资质页复印件; 4、转让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复印件; 5、转入单位对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即废旧放射源处理方案或放射性废物处理方案)。 注:提交的材料应按以上顺序排列,所有材料均使用A4规格纸打印或复印,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
事项名称:转让放射性同位素批准
事项编码:01002480020013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
《关于放射性药品辐射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审批对象:法人、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市环保局
办理处室:市环保局辐射安全管理处
受理方式: 现场受理
受理地点: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 89150423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至12:00、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审批流程:受理、初审、审核、审定、告知
申报材料:
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转入单位在北京辖区内的,由转入单位于转让前向北京市环保局提出申请(注:分批次转让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转入单位可每6个月申报一次;转让放射性药品及其原料的,转入单位每年申报一次,应于前一年12月1日前提交申报材料),并提交以下材料:
1、放射源转让审批表或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转让审批表或放射性药品及其原料转让审批表(一式5份);
2、转入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相应资质页复印件;
3、转出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相应资质页复印件;
4、转让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复印件;
5、转入单位对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即废旧放射源处理方案或放射性废物处理方案)。
注:提交的材料应按以上顺序排列,所有材料均使用A4规格纸打印或复印,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申请条件:申请人携带“申报材料”中所列材料在受理时间范围内到受理地点提出申请。
示范文本:
审查内容:
1、受理
材料是否齐备,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格式是否合乎要求。
2、审查
审查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等材料的形式和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3、出具意见
出具是否同意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的意见。
审查标准:
申请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转出、转入单位持有与所从事活动相符的许可证;
(二)转入单位具有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
(三)转让双方已经签订书面转让协议。
批准形式:
准予行政许可的签署同意意见;
不予行政许可的签署不同意意见,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收费依据: 无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有效时限: 6个月;转让放射性药品及其原料的有效期为1个自然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