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处室 | 市环保局辐射安全管理处(噪声环境管理处)、各区环保局相关部门 |
受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周一至周五9:00至12:00、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各区环保局办理时间请咨询当地环保局 |
受理地点及 联系方式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 89150423 东城区金宝街52号东城区行政服务中心 65258800-8356 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5号综合行政服务中心3楼 82141571 朝阳区霄云路1号 84681150 海淀区阜石路甲67号4楼 68465956 丰台区七里庄路20号 63860629 石景山区古城路8号北楼202室 88918570 门头沟区滨河路72号政府招商服务大厅 69859428 房山区长阳昊天北大街38号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60342022 通州区永顺镇滨惠北二街5号 69514027 顺义区府前西街6号经济服务中心 81493343 大兴区新华大街3段15号行政中心2楼 81296041 81296042 昌平区龙水路22号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69741630 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89994847 怀柔区开放路33号综合行政服务大厅 69687712 密云区新东路,新东环岛西北侧 69069651 延庆区东外大街70号县工商局一层 69140541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0号亦城国际A座B座间裙房二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 67857533 |
审批流程 | 受理、初审、审核、审定、告知 |
申报材料 | 1、《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申请登记表》一份;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两份(分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环评文件应含《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应同时提供建设单位委托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合同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公示稿)删除内容说明报告; 3、列入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文(或有关等效文件);列入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应提供明确核准机关的相关说明材料;列入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应提供备案意见; 4、项目地理位置图、单位平面布局图及放射性工作场所平面图; 5、辐射人员基本情况介绍; 6、新建项目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改扩建项目、退役项目提交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退役项目另附污染治理实施方案; 7、房产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及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8、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供的其他文件。 注:上述电子文档均按审批级别通过市级或区级建设项目网上审批系统提交。涉密项目仅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纸质文件一份,不提供电子版。 区县项目按各区县申报要求进行申报。 |
事项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辐射类)
事项编码:01002360020013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四十一、五十六、六十一、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十二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十三、三十六条
审批对象: 法人,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市环保局,区环保局
办理处室: 市环保局辐射安全管理处、区环保局相关部门
受理方式: 现场受理
受理地点: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 89150423
东城区金宝街52号东城区行政服务中心 65258800-8356
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5号综合行政服务中心3楼 82141571
朝阳区霄云路1号 84681150
海淀区阜石路甲67号4楼 68465956
丰台区七里庄路20号 63860629
石景山区古城路8号北楼202室 88918570
门头沟区滨河路72号政府招商服务大厅 69859428
房山区长阳昊天北大街38号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60342022
通州区永顺镇滨惠北二街5号 69514027
顺义区府前西街6号经济服务中心 81493343
大兴区新华大街3段15号行政中心2楼 81296041 81296042
昌平区龙水路22号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69741630
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89994847
怀柔区开放路33号综合行政服务大厅 69687712
密云区新东路,新东环岛西北侧 69069651
延庆区东外大街70号县工商局一层 69140541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0号亦城国际A座B座间裙房二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 67857533
受理时间: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周一至周五9:00至12:00、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区环保局办理时间请咨询当地环保局
审批流程:受理、初审、审核、审定、告知
申报材料:
1、《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申请登记表》一份;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两份(分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环评文件应含《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应同时提供建设单位委托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合同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公示稿)删除内容说明报告;
3、列入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文(或有关等效文件);列入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应提供明确核准机关的相关说明材料;列入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应提供备案意见;
4、项目地理位置图、单位平面布局图及放射性工作场所平面图;
5、辐射人员基本情况介绍;
6、新建项目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改扩建项目、退役项目提交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退役项目另附污染治理实施方案;
7、房产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及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8、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供的其他文件。
注:上述电子文档均按审批级别通过市级或区级建设项目网上审批系统提交。涉密项目仅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纸质文件一份,不提供电子版。
各区项目按各区申报要求进行申报。
申请条件:申请人携带“申报材料”中所列材料在受理时间范围内到受理地点提出申请。
示范文本:
审查内容及审查标准: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必须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2、项目选址、选线、布局必须符合区域、流域和城市总体规划;
3、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要求;
4、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5、建设项目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行业和本市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6、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必须能够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7、不得在住宅内从事生产、销售(需要储存的)、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活动;
8、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
批准形式:
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批准文件;
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许可变更: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则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其许可条件、时间和程序同新申报。
许可延续:
行政许可自发出后满五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应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其许可条件同新申报,时间为10日。
收费依据:无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报告书30个工作日、报告表20个工作日、登记表10个工作日。
有效时限: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