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期 法律责任
本次《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制定,涉及的内容广泛细致,而在法律责任方面也相应的更加严格,被媒体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 共40条,约占法条的三分之一,罚则事项涉及44项条款,旨在通过加大处罚力度,细化法律责任,实行加倍处罚等手段,严厉打击污染大气的环境违法行为。
一、加大处罚力度
大气污染行为危害性大、隐蔽性强,又直接关系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存在发现难、认定难、改正难的问题。因此,必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对违法者进行严厉惩治。《条例》分三种情况分别加大处罚力度:一是针对现行规定罚款额度过低的问题,对上位法没有规定的行为,提高了罚款额度,如为了体现总量控制在大气污染监管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两个超总量排污的处罚均采取《条例》罚款额度的最上限为50万元,同时还可查封;二是采取强制手段弥补罚款额度低、对违法行为震摄力不足、罚款后无后续手段的问题,针对需要立即停止排污的情形除罚款外,还有责令停工停产、查封设施、责令拆除等强制手段,并对造成严重污染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对恶意违法、多次违法加大处罚力度,规定“加倍处罚”和“上不封顶”的处罚条款。
二、提高处罚的可操作性
针对《条例》中新增的上位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条款,在确定相关法律责任时,建立了完整细致的处罚体系,提高相关法条的可操作性。如针对第二章“共同防治”中的相关条款和第三章“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专章”总量控制制度建立了总量控制处罚体系,除规定了罚款外,还可以采取扣除下一年度总量指标、查封排污设施等处罚手段。对于无排污许可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的行为,除有严格的直接处罚措施外,还对企业数据保存、自动监控设备使用等提出要求,形成完整的处罚体系。由此违反总量控制相关法条的处罚体系在《条例》中形成闭环,可对现有和新建企业在总量获取、使用全过程中各种违法情形进行处罚。
三、细化各部门职责
此次《条例》中的执法主体不仅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其他部门应根据各自的大气污染防治职责,对相应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其中环保部门28项,城管部门6项,公安部门3项,工商、住建、质检等部门各2项,商务部门1项。如以机动车监管为例,《条例》对机动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维修企业、油品销售企业以及机动车所有者或使用者等参与机动车各类污染环节的违法者,通过环保、公安、商务等不同的执法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能够有效建立机动车监管网络,厘清各执法部门的职责,多部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