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第四期

  第四期 燃煤和工业污染防治

  根据北京市环保局2012年发布的PM2.5源解析结果,本地燃煤燃烧和工业源的排放贡献分别占16.7%和16.3%,这两类固定污染源已成为PM2.5的主要来源。因此,《条例》将燃煤和工业污染控制作为重要内容,除应遵守“共同防治”章节规定的一般污染防治规定外,还在“固定污染源污染防治”章节中针对这两类污染源的特点做出更系统、更深化的要求。这也是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的“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快调整能源结构”等措施的具体落实和体现。
第四章“固定污染源污染防治”针对燃煤污染和一般工业污染的内容共7条,旨在实施燃煤消耗总量控制制度、产业布局调整、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控制散煤污染、强化建筑节能等综合治理措施。

  一、鼓励产业聚集发展

  目前本市还有很多工业、商业、居住混合分布的区域,因此工业污染扰民是也是近年来公众环保投诉的热点之一,而且散落分布的工业企业采取环境污染治理措施的成本相对较高。为此,《条例》结合国家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和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对产业聚集的要求,提出推动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引导工业企业入驻工业园区,并且规定新建项目应当按照环保规定入驻工业园区的要求,促进产业布局的优化,同时实现土地集约利用以及能源的高效利用,最终实现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二、加大能源结构调整力度

  燃煤是本市PM2.5的第二大来源,因此削减燃煤是大气污染控制的重要措施。在总结近年来大气污染治理措施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参考其他国家世界城市的能源结构特点,《条例》明确了本市实施燃煤消耗总量控制制度。以清洁能源改造为基本手段,通过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限制部分区域使用高污染燃料。从区域和燃用设施规模两个方面逐步扩大清洁能源改造的范围,即从城市核心区清洁能源改造入手,推行至远郊区县,从初期的小型燃烧设施清洁能源改造推广至大型燃煤设施,同时通过停止使用、限期改造等措施,逐步减少燃煤消耗总量。另一方面,针对生活用煤分散、无有效烟气治理措施的情况,提出加强煤质管理,要求居民住宅生活用煤使用低硫优质煤,从源头减少居民生活燃煤带来的污染。另外针对本市城市建设规模不断扩大、生活用能比重逐年增加的情况,首次提出针对建筑的节能要求,旨在减少生活用能源消耗,从而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三、优化产业结构

  虽然本市已基本淘汰了国家确定的落后产能,但仍有一批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相对偏高的企业不符合首都功能定位。为此,《条例》首先明确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工业项目,规定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定期制定或者修订禁止建设的高污染工业项目名录,同时又采取列举的方式明确禁止新建、扩建炼油、水泥等具体的行业和项目,提高环保准入门槛,实现工业污染的源头控制。对于现有高污染企业,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定期制定或者修订高污染工艺设备淘汰名录,要求相关企业在规定期限内退出、搬迁或关闭,从而确保工业污染存量的逐年削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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