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第一期

  第一期 总体解读

  一、背景和意义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1年颁布实施以来,空气中的主要污染物浓度持续下降,2008年圆满兑现了申奥空气质量承诺。但是,本市空气质量与新颁布实施的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和建设首善之区的要求,以及人民群众的期盼还有较大差距,大气污染防治面临更加严峻的形势。 随着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不断深入,大气污染防治的形势以及环境管理的要求均发生了较大变化,现行法规难以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充足的法律支撑。因此,制定《条例》不仅是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断改善空气质量的迫切需要,而且是顺应广大市民对良好空气质量新期待、推动“绿色北京”建设的重要任务。《条例》的颁布实施将为本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提供保障,为转变大气环境管理模式,采取更加严格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按时达到国家要求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立法过程

  《办法》实施以来,本市配套制定了16个阶段的大气污染防治系列措施和更加严格的排放标准及规范,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积累了经验。市政府2007年立法工作计划,将修订《办法》列入了调研项目,自2008年正式启动《办法》修订工作,至2014年《条例》正式颁布6年的时间内,先后经历了调研、立项、起草、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等多个阶段。2011年之前,考虑到国家正在修订大气法,对《办法》的修订工作一直处在调研阶段;2011年,启动了大气污染防治立法的立项论证工作,市人大常委会于2011年底通过了《条例》立项。2012年市政府有关部门就《办法》存在的问题以及总量控制、排污许可、排污交易等重点制度开展了深入的调研,并广泛地征求有关部门、区县政府、企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经过各方的充分协调、论证,形成了《条例》草案。2013年初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列入立法计划,市人大常委会分别于7月、9月、11月组织进行了三次审议,针对审议中提出的意见,进行了多次调研论证,并向市委常委会进行了汇报,市委常委会将法规草案交由市政协协商,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根据市委交付的市政协的修改意见,市人大对草案进行了多处修改和完善,2014年1月22日,《条例》于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三、主要内容

  《条例》共设置总则、共同防治、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固定污染源污染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法律责任、附则等八章、一百三十条,与原有《办法》七章、四十三条相比,《条例》的目标进一步明确,规定更加具体。针对细颗粒物污染突出的实际,首次明确提出本市大气污染控制目标是降低细颗粒物浓度;理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明确环境优先;考虑到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系统性和复杂性,提出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的理念,并设置“共同防治”章节;针对本市大气污染物总量居高不下,提出了浓度控制与总量控制的双控措施,并单独设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一章;根据大气环境污染的新特点,细化了机动车污染防治规定,新增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内容。法律责任一章也由《办法》的10条增至40条,一一对应了违法的行为规范,规定了加倍处罚和追究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不作为责任等内容,充分体现了严防严治、严惩违法的环境管理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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