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水污染防治规划体系
水污染防治规划是环境保护规划的一个子系统,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为了达到一定的水环境质量目标,对未来特定时期、特定区域内围绕水环境保护和改善所作出的全面部署和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因此,水污染防治规划属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范畴。目前,“北京市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是《北京市环境保护和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也是国务院《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北京市水环境保护领域最重要的纲领性文件,对全市各项水污染防治工作起着统领作用。《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法律层面加强了水污染防治规划的核心作用,第十二条规定要根据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目标,制定地表水流域综合整治规划、地下水保护规划和农业水污染防治规划,初步构建了现阶段以及未来一定时期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规划体系。同时,以这三个专项规划作为水污染防治规划的支撑,将极大地丰富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内涵,更有利于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
流域管理是符合河流自然属性和客观规律的科学管理方式,是本次立法的重点突破,流域综合整治规划就是贯彻流域管理的具体表现。2009年本市水务部门开始制定并实施《北京市北运河流域水系综合治理规划》试点工作,在流域尺度上将水质与水量、上游与下游、总量削减与断面考核、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相结合,取得了一定效果。根据这一成功经验,结合北京市政府职责分工,《条例》规定“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结合水资源开发利用等专业规划,编制潮白河、北运河、永定河、大清河、蓟运河流域综合整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地下水作为重要的水资源,在维护经济社会发展和保证人民群众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北京市地下水占供水比例超过三分之二,就全市的地下水水质来看,部分区域地下水水质存在超标现象,尤其是浅层地下水中III类水质区域面积逐年递减,IV类、V类水质区域面积呈增加趋势,地下水保护工作亟需加强。虽然北京市在地下水污染防治方面已经开展了一系列的工作,但未编制过地下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为此,《条例》规定“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编制本市地下水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现阶段本市城镇和工业水污染治理已经达到一定水平的情况下,农业水污染治理相对滞后,成为水环境改善的主要瓶颈。目前本市还没有编制农业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农业水污染防治仍然以末端治理为主,未能从总体上综合考虑种植业、养殖业的污染防治特点,尽管投入了大量资金,环境效益却不明显。因此,《条例》提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结合环境承载力和农产品保障的要求,编制农业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畜禽、水产养殖及农业种植的规模、结构和布局等内容,并组织实施”,加强了利用规划手段从源头开展污染物控制和综合利用。
规划体系的完善并不代表规划目标一定能够实现,为了保障规划的科学制定和顺利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流域综合整治规划、地下水保护规划、农业水污染防治规划及其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水环境保护目标考核依据”。对规划本身和实施情况分别进行评估,可以及时了解规划的落实情况及规划落实各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出台促进规划落实的对策,确保规划更大程度实施到位;将评估结果作为水环境保护目标考核依据,则有利于各级政府加强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视和领导,有利于水污染防治条例的真正实施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真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