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饮用水安全,加强地下水保护
本期是关于《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有关饮用水水源和地下水保护条款的介绍。
饮用水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饮用水安全工作。胡锦涛总书记曾在2005年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要求“把切实保护好饮用水源,让群众喝上放心水作为首要任务”;2006年2月28日国务院召开专题会议要求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工作,并形成《研究饮用水安全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2006〕22号)指导相关工作。可以说,保护饮用水安全是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核心工作。
水源地类型包括地表水源地和地下水源地两种。2009年北京市地下饮用水水源地供水量占到总供水量的62%,已成为北京市主要的供水水源。鉴于北京市目前供水形势十分严峻,地下水供应量和开采区域可能进一步扩大,本次立法中加大了对地下水的保护力度,将“饮用水水源与地下水保护”单独设置一章,用11个条款分别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水污染防治要求、地下水和地热资源利用应遵守的要求、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以及其他活动的污染控制措施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规定。
北京市有21个区(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面积约1630平方公里,占到市域面积的9.7%。总体上看目前我市饮用水水源水质较好,除了官厅水库早在1997年已经退出饮用水供水系统,其他水源地供水都能满足国家饮用水水质要求,这得力于北京市长期以来对水源保护区的严格管理,北京市在1999年修订的《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以及2002年颁布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中对本市饮用水源保护制定了严格规定,当时提出的具体保护措施已经与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中关于饮用水源保护的要求基本一致。本次立法延续了本市对水源地保护区的一贯要求,有些方面针对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比国家《水污染防治法》更加严格的规定。
划分水源保护区是国内外普遍采用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制度。《条例》依据《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了本市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原则和审批程序(第五十五条),与北京市以往有关规定不同,本次立法将地表水、地下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等级统一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以往北京市地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三级保护区;地下水水源保护区分为核心区、防护区、准保护区);同时,《条例》取消了区(县)政府对地下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准权限,规定由市政府批准本市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在水源保护区内的管理制度方面,《条例》规定水源地一级保护内不得建设与供水设施无关的建设项目(第五十六条);二级保护区不得建设排放污染物项目(第五十七条);准保护区不得新增加排污量(第五十八条)。为了更好的保护水源水质,《条例》提出了比《水污染防治法》更严格的要求,规定地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网箱养殖和水上旅游活动(第五十九条)。
地下水保护方面,目前北京市地下水中深层水和基岩水水质保持良好,基本能够满足供水要求,但是浅层地下水污染较为严重。2009年全市符合Ⅲ类水质标准的浅层水面积为3308平方公里,占整个平原区面积的52%;符合Ⅳ~Ⅴ类水质标准的面积为3030平方公里,占整个平原区面积的48%,主要超标指标为总硬度、氨氮、硝酸盐氮,因此,在地下水资源保护方面,本市还需进一步加强工作。本次立法主要从建设地下储存工程、地下水开采、地热资源利用、人工回灌、地下勘探施工、废弃井管理等几个方面,为保护地下水水质不受污染提出了具体的限制性规定。《条例》规定“建设、使用垃圾填埋场或者贮存液体化学原料、油类等地下工程设施的单位”必须采取防渗措施,配建地下水监测井并定期监测地下水水质(第六十二条);对于含水层水质差异大的地区开采地下水应遵循“分层开采”的原则,因地下水超采引起水质恶化时,应停止开采(第六十三条);要求在利用地下热水资源、地热资源过程中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第六十四条)。由于北京市地下水超采严重,将来采用人工回灌方式提高地下水水位的工程措施可能越来越多,为了保护地下水水质,《条例》规定“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的,不得恶化地下水水质”(第六十五条)。同时要求“地下勘探、采矿、工程降排水、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等可能干扰地下含水层的活动”也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大口井、废弃机井的产权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封井措施和工艺,防止地下水污染(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