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城乡水污染防治工作
本期是关于《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有关农村和农业水污染防治条款的介绍。
目前北京市城市和农村、农业的水污染防治水平差距很大。全市城区污水处理达标率已经达到95%,而郊区的生活污水处理率仅为53%;2007年北京市畜禽养殖业排放化学需氧量占到同期全市城镇生活和工业年排放化学需氧量的45.9%;全市氮肥平均施用强度超过国际上公认的氮肥安全施用强度标准50%,农药平均施用强度远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如何控制和削减农村、农业水污染物排放量已成为目前北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内容,因此,本次立法将统筹城乡水污染防治工作作为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加大了农业水污染防治的监管力度。
《条例》在第二章“水污染防治规划与监督管理”中首次提出应编制农业水污染防治规划,在第三章“水污染防治措施”中单独设置一节“农村和农业水污染防治”,用7个条款分别从规划、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养殖产污治理、种植业污染防治等几个方面对农村、农业水污染防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在规划方面,《条例》要求农业部门在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框架下,“结合环境承载力和农产品保障的要求,编制农业水污染防治规划”,规划的内容包括“确定畜禽、水产养殖及农业种植的规模、结构和布局等内容”(第十二条第四款),从水污染防治角度,要求农业在“水资源承载力”和“水污染防治要求”两个约束条件下进行发展,不以追求农产品产量为发展目的,而是强调“发挥农业的生态功能”(第四十四条),从而促使农业发展与水环境环境保护的相互协调,从源头控制农业发展带来的环境压力。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方面,鉴于我市以往在农村地区推广的小型污水处理设施,由于缺乏运行资金和维护技术导致设备运转率普遍较低,《条例》要求今后本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要“优先采用生态、低能耗、资源化的污水处理技术”,以降低运行成本,提高设备使用率;同时,为了保护饮用水源,《条例》还要求以政府保障建设、运营经费的方式优先解决“饮用水源保护区、河道两侧等重点区域的村庄” 的生活污水处理问题(第四十五条)。在监管方面,由于农业部门比其它部门更加熟悉农业生产环节,便于在生产过程中控制、削减污染物的产生量,因此《条例》要求“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及种植业水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对农业生产环境进行监测,加强农业水污染防治的业务指导”(第四十六条)。在具体措施方面,《条例》对畜禽养殖提出如下几点要求:一是“鼓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采取生态养殖方式”,传统规模化养殖场排放的废水、粪污中污染物浓度较高,所需治理成本较高,而生态养殖利用自然界物质循环系统能够降低畜禽粪污的处理成本,值得大力推广;二是要求“建设集中式畜禽粪污综合利用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措施,防止畜禽养殖废水、粪污渗漏、溢流、散落对环境造成污染”;三是加大对环境敏感目标的保护力度,要求在农业水污染防治规划中划定的禁养区内禁止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第四十七条);四是政府通过政策引导、经济激励等措施,鼓励企业参与集中式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建设,培育健康的养殖业粪污治理市场(第四十八条)。同时,《条例》对水产养殖提出了最严格规定,要求“水产养殖的排水直接排入地表水体的,应当达到受纳水体水环境功能区的要求”,以促使水产养殖企业循环利用养殖排水(第四十九条)。针对种植业水污染防治方面,由于化肥、农药过度使用造成的农业面源污染已经成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主要问题,因此,《条例》要求以“测土施肥”和“病虫害生物防治”方式控制种植业生产中的肥料、农药流失问题(第五十条)。